• 考試院
    海巡署成員由軍、警、海關、一般文職等四類人員組成。民國八十九年成立初期,為求整合作業便利,由當時軍方海岸巡防司令部與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分別轉化為海岸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   海巡署,依岸、海架構,推動以勤務為導向的「同心」專案,依岸、海兩個總局所屬單位,依轄區特性仍以任務編組方式,將全台與離島共劃分十三個「巡防區」。   海巡特考考取後則是分發至各地區巡防局以上機關任職,負責政策規劃、督考業務,相關的協助調查及海洋維護等工作,得執行外勤工作,與一般的行政工作業務不同。   因此海巡特考被歸類於軍警相關之工作性質,以守護國家人民安全為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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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船舶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製造、保養、修護、檢驗、安全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 考試院
    由於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加上犯罪類型多樣化甚至專業化,使得檢察官難以獨立應付各類案件。   為能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故設置檢察事務官一職,負責案件偵查時相關事務,期能減輕檢察官負擔,並提升辦案品質。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因此,檢察事務官乃是檢察官之助手,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手。
  • 考試院
    監獄官,顧名思義就是負責監所事務的公務人員。   大體來說,主要從事於監獄受刑人的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總務工作。   詳細而言,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受刑人之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之審查、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集會之指導及區分管教事項。因此監獄官的工作和受矯治者息息相關。   考上監獄官之後,從科員開始做起,負責領導和考核管理員,以及調派勤務。   科員則會依照科別不同而有不同的工作性質,主要有戒護科、調查科、教化科、作業科和總務科等,各有不同的工作內容。
  • 考試院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   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主要分發單位為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及行政執行處。   1.院方:開庭時在旁繕打(製作)筆錄、協助法官及辦妥法官所交辦的事項。   2.檢方:協助檢察官案件偵查及辦妥檢察官所交辦的事項。   3.行政執行署(處):協助行政執行官關於行政執行事務,以及辦妥行政執行官所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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