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考選部1月28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為應用人機關專業人才之需要,增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醫鑑識類科,並配合修正本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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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牙體技術師法」、「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要點」及申請書表請參閱衛生署官方網站(網址:www.doh.gov.tw;行政院衛生署/單位介紹/本署各單位/醫事處/業務資訊/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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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語言治療系組所或相關語言治療系組所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6個月或至少375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即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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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語言治療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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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醫事人員之一,依「助產人員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助產師證書者,得充助產師。   非領有助產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助產師之名稱。     依「助產人員法」規定,助產師之業務如下:     1.接生。   2.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   3.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   4.嬰兒保健指導。   5.生育指導。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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