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通過專技人員普考,即可取得普考護士執照,其工作範圍為: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護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需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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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無證照十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2.業務範圍: (1)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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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無證照十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2.業務範圍: (1)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4)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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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無證照十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2.業務範圍: (1)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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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無證照十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2.業務範圍: (1)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4)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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