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護理人員(根據《護理人員法》第二條之定義)是由考試院考選部負責資格檢定;應試資格則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及相關考試法規所規範,根據《護理人員法》第二條之定義,「護理人員」是指護理師及護士,成為護理人員須經護理專門學校訓練取得符合考試資格規定的學歷且經考選部所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護理人員證書。   護理人員執照考分為護理師與護士兩種考試,大學或專科(五專)以上學歷畢業才可報考護理師執照,而職校以上則可報考護士執照,但隨著教育制度的改變,護理職校的減少,現執業護理人員有超過8成的護理人員都擁有護理師執照。因此,護士執照考將在民國102年起停辦,也代表護士這個名詞將漸漸走入歷史!   護士執照考科目包括   1.基礎醫學概要(包括生理學、藥理學與微生物免疫學80題)   2.基本護理學概要(包括護理原理與護理技術80題)   3.內外科護理學概要(80題)   4.產兒科、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概要(80題)   護理師執照考科目包括   1.基礎醫學(包括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80題)   2.基護(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及護理行政(80題)   3.內外科護理學(80題)   4.產兒科護理學(80題)   5.精神與社區護理學(8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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