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由於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加上犯罪類型多樣化甚至專業化,使得檢察官難以獨立應付各類案件。   為能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故設置檢察事務官一職,負責案件偵查時相關事務,期能減輕檢察官負擔,並提升辦案品質。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因此,檢察事務官乃是檢察官之助手,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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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官,顧名思義就是負責監所事務的公務人員。   大體來說,主要從事於監獄受刑人的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總務工作。   詳細而言,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受刑人之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之審查、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集會之指導及區分管教事項。因此監獄官的工作和受矯治者息息相關。   考上監獄官之後,從科員開始做起,負責領導和考核管理員,以及調派勤務。   科員則會依照科別不同而有不同的工作性質,主要有戒護科、調查科、教化科、作業科和總務科等,各有不同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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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   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主要分發單位為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及行政執行處。   1.院方:開庭時在旁繕打(製作)筆錄、協助法官及辦妥法官所交辦的事項。   2.檢方:協助檢察官案件偵查及辦妥檢察官所交辦的事項。   3.行政執行署(處):協助行政執行官關於行政執行事務,以及辦妥行政執行官所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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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的設置,便是用來輔助法官,分擔法官工作,因此實際上就是法官助手,分發單位自然在法院體系。   雖名為助手,但其薪資可說是非常優渥。因此司法事務官的性質雖為法官助手,但絕對是非常重要的助手。   有志於司法工作、想要享有高薪,卻又不想負擔繁重司法官工作的人,可選擇報考司法事務官,當個高薪穩當的公務員。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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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員,也是最受倚重的司法人員。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人員便是司法權的骨幹,而司法官更是司法人員的重心所在。 司法官職守司法工作,摘奸發伏、堅守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官動見觀瞻,亦被民眾寄予厚望,這也是司法官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原因。 因此,許多法律系學生皆將考取司法官視為最大成就,也是最大肯定。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另外,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是可以互相轉調。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是廣義法官,憲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係指狹義之法官)。  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應試科目規劃兼顧理想與實務,並從擔任司法官、律師所應具備之核心知能考量,除以基礎法律科目為主外,新增「法律倫理」、「法學英文」;列考「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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