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洽發照單位
    消防法第13條規定: 一定規模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派防火管理人擔任防火管理相關工作。 ■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落實消防法,強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提昇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   《初訓》 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 2.身份為外國籍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複訓》 1.複訓必須具備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上課當天需繳回結業證書)
  • 考試院
    消防設備安全檢查,以及裝置暨檢修作業。 通過者可進行消防設備安全檢查,以及裝置暨檢修作業。
  • 考試院
    消防設備安全檢查,以及裝置暨檢修作業。
  • 考試院
    從事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及養護等業務。
  • 考試院
    從事防洪、禦潮、灌溉、排水、堰、壩、堤防、涵渠、下水道、給水、水力發電、築港、河川橋樑、水資源開發、水工結構、山坡地開發、河川地開發、海埔地開發等工程及其他有關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養護、檢驗及計劃管理等業務。
相關進修課程推薦
  • 所有課程
  • 台北市
  • 桃園市
  • 新竹市
  • 苗栗縣
  • 台中市
  • 彰化縣
  • 雲林縣
  • 嘉義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 屏東縣
  • 宜蘭縣
  • 政府補助
聯電_1251_文章120上
巨電_水號1264_文章120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