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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醫師類科修正為公職法醫師類科,並於應考資格中明定「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始得報考;並仍維持現行之三等考試。未來俟法醫學研究所人才培育達一定數量後,再視用人機關需要,改列二等考試取才。 二、法醫師法施行後,新進法醫師之任用管道,除經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職法醫師取才外,尚可透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人員轉任,若仍無法符合機關用人需要,請法務部視實際執行情形,再予配合研修法醫師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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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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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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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未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六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考選部得設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醫師牙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等事項。 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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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專科醫師依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六四一四二號公告,其專科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小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科。 一O、眼科。 一一、皮膚科。 一二、神經科。 一三、精神科。 一四、復健科。 一五、麻醉科。 一六、放射線科。 一七、病理科。 一八、核子醫學科。 一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分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就前項分科再予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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