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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護理人員(根據《護理人員法》第二條之定義)是由考試院考選部負責資格檢定;應試資格則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及相關考試法規所規範,根據《護理人員法》第二條之定義,「護理人員」是指護理師及護士,成為護理人員須經護理專門學校訓練取得符合考試資格規定的學歷且經考選部所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護理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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