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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要成為一名合格的營養師,首先必須是食品、營養等科系畢業的學生,若非營養相關科系(例如生活應用等科系)畢業的報考者,則需要修畢20個營養相關學分,才可報考,資格限制相當嚴格。 目前有部分學校開辦「營養師報考資格學分班」,讓學分不足的考生可以補齊這些學分,以取得營養師考試的應考資格。 再來必須通過政府所舉辦的營養師專業資格考試,才可取得營養師資格,專技高考營養師是資格考,只要考試及格(及格分數是60分),即可取得執業執照。 其主要的考試科目為重在營養方面的專業科目。 只要是需要營養專業知識的單位,都是您取得營養師證照後的發展工作,像是醫院(營養門診與調理病人飲食)、衛生所(社區的營養調查與提供飲食健康諮詢)、塑身美容中心(提供體重控制諮詢)、學校(營養午餐等膳食調配)、食品公司研發單位(開發各種新產品)與餐盒廠商(設計菜單與膳食設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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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醫師類科修正為公職法醫師類科,並於應考資格中明定「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始得報考;並仍維持現行之三等考試。未來俟法醫學研究所人才培育達一定數量後,再視用人機關需要,改列二等考試取才。 二、法醫師法施行後,新進法醫師之任用管道,除經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職法醫師取才外,尚可透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人員轉任,若仍無法符合機關用人需要,請法務部視實際執行情形,再予配合研修法醫師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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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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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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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未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六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考選部得設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醫師牙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等事項。 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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