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 考試院
    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 考試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未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六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考選部得設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醫師牙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等事項。   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 行政院衛生署
    專科醫師依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六四一四二號公告,其專科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小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科。   一O、眼科。   一一、皮膚科。   一二、神經科。   一三、精神科。   一四、復健科。   一五、麻醉科。   一六、放射線科。   一七、病理科。   一八、核子醫學科。   一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分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就前項分科再予細分。
  • 考試院
    由於2009年是中醫師檢定考試「新案」最後一年舉行,依規定,中醫檢考通過後,還須經特考及格始能取得中醫師資格,檢考廢除後,中醫特考也將於民國一百年走入歷史,未來將以中醫正規教育畢業考中醫高考為主。    依照目前規定,想要取得中醫師資格有兩種管道,一是中醫本科畢業後考中醫高考及格,另一則是參加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再參加特考,兩階段考試通過後,也可獲中醫師資格;檢定考試採「科別及格制」,各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報考新案考試有一科以上及格,考選部即以當年考試資料做為案號,應考人在往後三年內可憑此案號繼續參加舊案的補考,亦即所謂的「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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