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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護理人員(根據《護理人員法》第二條之定義)是由考試院考選部負責資格檢定;應試資格則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及相關考試法規所規範,根據《護理人員法》第二條之定義,「護理人員」是指護理師及護士,成為護理人員須經護理專門學校訓練取得符合考試資格規定的學歷且經考選部所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護理人員證書。 護理人員執照考分為護理師與護士兩種考試,大學或專科(五專)以上學歷畢業才可報考護理師執照,而職校以上則可報考護士執照,但隨著教育制度的改變,護理職校的減少,現執業護理人員有超過8成的護理人員都擁有護理師執照。因此,護士執照考將在民國102年起停辦,也代表護士這個名詞將漸漸走入歷史! 護士執照考科目包括 1.基礎醫學概要(包括生理學、藥理學與微生物免疫學80題) 2.基本護理學概要(包括護理原理與護理技術80題) 3.內外科護理學概要(80題) 4.產兒科、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概要(80題) 護理師執照考科目包括 1.基礎醫學(包括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80題) 2.基護(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及護理行政(80題) 3.內外科護理學(80題) 4.產兒科護理學(80題) 5.精神與社區護理學(8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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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中部辦公室丙級照顧服務技術士秉持職業倫理,運用照顧相關知識、技能與情意,提供案主在日常生活中所需之協助與支持。 一、依據「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辦理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以提昇照顧服務品質,增加就業機會。 二、規範之目標,在制定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方式及內容,並建立照顧服務員具備照顧服務所需「知識」、「技能」、「情意」的基本標準,以保障案主之福祉。 三、 本職類之職能範圍包括案主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並注重應試者擔任照顧服務員工作之適任性。 四、 本規範之內容包括學科暨術科檢定範圍及相關知識、技能與情意。 五、 本職類檢定之知能包括「身體照顧」、「生活照顧」、「家務處理」、「緊急及意外事件處理」、「家庭支持」、「職業倫理」等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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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聽力師業務包括,聽覺系統評估、非器質性聽覺評估、內耳前庭功能評估、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聽覺創健復健等;聽力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完成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才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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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係為因應內政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如: 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啟智教養院等機構業務之特殊用人需要而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2等級;三等考試設社會行政及社會工作2個科別,四等考試設保育人員1個科別。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內政部所屬社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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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選部1月28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為應用人機關專業人才之需要,增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醫鑑識類科,並配合修正本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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