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找課程
最新補助 職業訓練提升戰鬥力 政府補助輕鬆再升級

主要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的「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供,旨在鼓勵在職勞工提升專業技能和職場競爭力。 這項方案提供每位勞工三年內最高新台幣10萬元的訓練費用補助,並依據不同身分提供80%或全額補助。

補助對象及資格:

  1. 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2.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符合相關規定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等,且取得工作許可。
  3. 符合特定身分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可獲得全額補助。

補助方式及金額:

  1. 部分補助: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50%至80%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2. 全額補助:符合特定身分之勞工,可獲全額補助。
  3. 每人3年內最高補助10萬元。

申請方式:

符合資格的在職勞工,需先至「台灣就業通」網站註冊會員,再到「在職訓練網」報名課程。 線上報名後,訓練單位會審核參訓資格,並通知繳費及繳交資料。
學員需先繳交訓練費用,結訓合格後,由訓練單位協助申領訓練補助。

其他注意事項:

學員若有缺課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未取得結訓證書,將無法申請補助。 補助金額將在結訓後撥入學員指定帳戶。 三年內補助額度若已超過,超出部分需由學員自行負擔。

計畫目的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經發署)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規劃人培再充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低碳化及智慧化在職培訓課程,協助製造業在職員工掌握前瞻關鍵能力、提升生產力,透過公私協力共同推動產企業在低碳化及智慧化領域順利轉型。

作法說明

本計畫委託專業法人、大專校院、產業公協會、民間培訓機構等培訓單位,規劃低碳化及智慧化等產業技術性課程。

適用對象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製造業在職員工。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行業統計分類」查詢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Content.aspx?n=3144&s=90015
  2. 取得本署核發「創意生活事業」證書之業者在職員工。 查詢網址:創意生活網 - 創意生活事業名單

培訓範疇

本計畫課程分為2類,說明如下:

  1. 低碳化相關培訓:提供國內外最新淨零趨勢及政策,導入組織型碳盤查(ISO 14064-1:2018)、產品碳足跡(ISO 14067)等碳管理相關機制之必備知識,教授產發署碳盤查計算器(碳排金好算)、碳盤查實務演練、內部查證模擬等重點,幫助產企業減碳、提升碳管理能力。
  2. 智慧化(AI)相關培訓:帶領製造業從業人員由淺入深學習AI應用技術,透過理論、案例分享及實作,培訓學員具有「可協助企業導入AI應用」的即戰力。

培訓費用:

人培再充電在職培訓費用由經發署全額負擔。

報名方式:

自課程公告開始,產企業即可向開課單位聯絡窗口洽詢。

報名流程:

符合本計畫適用對象,且有培訓需求之製造業在職員工,可於本站查詢相關課程資訊,並依各開班單位提供之途徑報名,至額滿為止。

( 資料來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計畫目的

透過共通輔導手法,推動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轉型,協助提出新模式、新產品與新服務,研擬數位轉型輔導指南;盤點產業需求;規劃適性化解決方案; 整合跨領域專家輔導團隊,協助數位轉型解決方案導入,達成增加營收、擴大海外市場與帶動薪資成長之目標。

輔導對象

公司為國內依法登記之製造業及服務業,經公開遴選程序選定之對象。

輔導申請程序

請依據當年度作業申請須知辦理,詳洽相關諮詢窗口。

補助對象

  • 公司
    •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司。
    • 合併年營收20億元以下之製造業者。
    • 合併年營收100億元以下並通過本局「卓越中堅企業及潛力中堅企業」遴選之製造業者。
  • 以各計畫補助相關辦法為主

補助申請程序

請依據當年度作業申請須知辦理,詳洽相關諮詢窗口。

補助內容

藉由雲世代接班人之創新思考模式,協助中小型製造業加速數位轉型進行,以數位科技拓展新市場/通路,提升數位轉型成功率。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免負擔訓練費用身分別】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 (一)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 (二)中高齡之失業者
  • (三)身心障礙之失業者
  • (四)原住民之失業者
  •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 (六)長期失業者
  • (七)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 (八)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 (九)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 (一)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特定對象失業者
  • (二)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 (三)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 (五)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 (六)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 (七)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
  • (八)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 (九)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 (十)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 (十一)逾六十五歲之失業者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適用對象 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者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 (一)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二)依勞基法第11 條、13 條但書、14 條、20 條規定離職者。
  • (三)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四)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量適合參訓,並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 全日制職業訓練

  • (一)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 (二)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 (三)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 給付標準

  • (一)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最長發給6個月。
  • (二)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按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以上,發放半個月。
    •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以上,發放1個月。

◆ 檢附文件

  •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二)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五)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欲申報撫養眷屬加給津貼者始須檢附)

◆ 申請方式,攜帶證明文件至本處各就業服務站辦理:

  • (一)求職登記。
  • (二)職業訓練適性評量 。
  • (三)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 。
  • (四)報到參訓 。
  • (五)由訓練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訓練生活津貼。
  • (六)勞保局核發訓練生活津貼(按月核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適用對象

  • (一)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
  • (二)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下列人員:
    • (1)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 (A)配偶死亡。
      • (B)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
      • (C)離婚。
      • (D)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 (E)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F)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 (G)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 (H)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 (2)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 (3)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 (4)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失業者。
    • (5)身心障礙失業者:指年滿15歲至65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須領有醫療復建機構 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 (6)原住民失業者:指年滿15歲至65歲,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者。
    • (8)長期失業者:指符合下列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長期失業者:
      • A.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
      • B.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
      • C.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9)二度就業婦女: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為統計對象。上開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之翌日起算。
    • (10)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最近二年內經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開案,轉介參加訓練、就業之個案,由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公文認定身分。
    • (11)更生保護人之失業者:指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所訂受保護人身分者,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所提供已受保護(管束)身分證明文件者。
    • (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為協助青年掌握國家重點產業發展契機,引領取得 5+2 產業及具發展前景之製造產業之關鍵技術能力,以協助青年就業。

補助對象

15 歲至 29 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以訓練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

訓練職類

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可分為電子電機、工業機械、數位資訊、綠能科技及國際行銷企劃等五大領域。

補助額度

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青年自付額及訓練單位所代墊之訓練。

補助方式

本計畫青年應繳交自行負擔之新臺幣一萬元訓練費用予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代墊訓練費用(依訓練收費標準扣除自付額之費用)。

每月提供8,000元學習獎勵金,最高可領96,000元整。

其他重要注意事項

  1. 以參訓一班次為限(曾參加過產業新尖兵計畫者亦同),且出席時數應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二以上。
  2. 青年參加本署與所屬各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於結訓後180日內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3. 續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應自行繳交訓練費用。
  4. 參加本計畫之青年於訓練期間不得為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