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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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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審核,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發照1.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機關認可之專業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為從事「防火管理人」工作之必備證照。 2. 防火管理人需具備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落實消防防護計劃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以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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