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營建署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服務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二十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 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 考試院
    配合「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警察人員初任考試制度,採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教考用及一般大學、專科、高中畢業生考訓用雙軌制實施之方式,並自民國100年開始施行。   考選部99年6月2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雙軌制實施,修正應考資格。   另為期考用配合,規定曾服務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等機關具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不得任用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二)明定本考試各等別錄取人員訓練地點。   (三)部分體檢項目合格及計算標準酌作修正。   (四)配合機關需求, 刪除原住民須於原住民地區連續服務滿三年之限制轉調規定。
  • 內政部營建署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 內政部消防署審核,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發照
    1.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機關認可之專業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為從事「防火管理人」工作之必備證照。   2. 防火管理人需具備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落實消防防護計劃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以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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