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本考試係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民國39年至42年原列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43年至44年單獨舉辦特考,45年至57年則復併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59年起又單獨舉辦特考迄今。 目前本考試係包括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檢驗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等各類科,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 智慧財產局/ 國立臺灣大學智慧財產培訓計畫(TIPA)共同核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97年第2次經濟部產學合作暨人才發展推動小組會議之決議,自98年度起推動「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並委由「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規劃建置。目的建立產業界認同的智慧財產人員專業能力標準與認證體系,作為業界選才及員工訓練之運用,以及供學界與教育界設計合適之專業課程及評量標準。 【證照特色及優勢】 「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是邀集產業界、學術界與官方代表參與規劃並廣納智財相關業界之意見,為國內首發針對「智慧財產從業人員」智財能力認證之證書,為業界提供智慧財產專業人才甄選、聘用或晉升與其員工訓練規劃方向,以及提供學界與教育界之課程評量規劃之客觀標準。目前,智財能力認證評量分二類:(1)專利類、(2)商標類。智財能力認證考試適合欲從事或已從事專利或商標相關服務工作者,以及各產業欲從事或已從事創新研發相關工作者報考。 智財能力認證證書是智財從業人員之智財專業能力的重要證明,能持有證照者,即代表已擁有良好的智財知識,能夠熟練操作專利/商標申請、審查、訴訟等智財程序,對保護智慧財產技術及技巧有較深入的理解,在智財專業領域將獲得更多的機會與認可。   【永續學習】         針對已獲取能力認證證書者,於每五年仍需參與相關智財之訓練課程逾24小時以上(至少12小時為TIPA主辦課程或演講等活動)或相關工作經驗累積達2年以上者,才可持續保有證書有效資格,以敦促證照持有者能精進永續學習產業新知與專業技能。
  • 考試院
    民國96年6月14日,政府立法通過專利師證照考試辦法,未來若沒有取得專利師資格,不可以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   專利師業務主要是在協助企業將發明或創作向智慧財產局進行權利之申請,以保障企業之權益。
  • 考試院
    民間公證人如同律師係屬專門職業人員,民間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有關辦理民營機構服務證明書之驗證,得委請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
  • 工研院
    專利主要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及新式樣(又稱「外觀設計」),此三者經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所授予的一種權利。   高科技業界及傳統產業界對於專利分析之業務日益重視,無論是在市場區隔、研發走向或是訴訟策略上,產業界已將專利分析列為各公司核心業務項目;專利分析之重要性在於利用專利分析迅速掌握相關技術發展的趨勢以及專利佈局現況突破技術障礙,提供企業現有技術的未來發展空間,縮短研發時間以減少研發經費,進而提昇國際競爭優勢。
聯電_1251_文章120上
巨電_水號1264_文章120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