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E大學程式能力檢定
Collegiate Programming Examination (CPE)
考照費用:大專在學學生均可免費報名
考試資訊
有效期限:
終生有效
簡章發售日:
暫無資訊
發照單位:
大學程式能力檢定委員會
考試地點:
由參與協辦之學校設置電腦教室為考場,並於開放報名前公布於網站,考生於報名時可就近選擇應試地區之考場。
報名資格:
1、大專在學學生均可免費報名,並透過電腦網路線上報名。
2、報名時,需先至網站註冊帳號,然後再報名該次考試。若已有註冊帳號,則免再註冊帳號,但仍須報名考試。
證照簡介
為了提升國內學生的程式能力,各大學相關教授於2008 年組織了「國際計算機器協會程式競賽台灣協會」(ACM-ICPC Contest Council for Taiwan,簡稱ACM-ICPC Taiwan Council),做為跨校交流與合作的平台。
 
該協會並於2011 年2 月通過「國際計算機器協會程式競賽台灣協會組織章程」、「大學程式能力檢定辦理要點」、「大學程式能力檢定考 試規則」。該協會下設有一個「大學程式能力檢定委員會」(Collegiate ProgrammingExamination Committee, 簡稱CPE Committee),負責推動辦理CPE 程式檢定考式。 2010 年由交通大學主辦CPE(原名為GPE),首度於2010 年6 月由交通大學與中山大學跨校試辦,2010 年共辦理三場。2011、2012、2013 年由中山大學主辦,而交大則專責電 腦自動評判伺服器之維運,2011、2012 年各辦理三場、四場。預計未來每年將辦理四場。
 
目前已有大約40 個學校參與協辦成為考場。
 
大學程式能力檢定 (Collegiate Programming Examination, 簡稱CPE)旨在提升學生的程式設計能力,由學生透過線上程式設計,利用電腦自動評判,以檢測程式設計能力。
考試內容
CPE 採電腦現場上機考試,以電腦自動評判,並由各校派員監考。
 
考試時,封閉與考試無關之網路。
 
考生除紙本字典外, 不能攜帶任何資料。
 
一、考試時程:
 
(一) 報到時間:考前 40 分鐘至考前30 分鐘。
 
(二) 考前測試:考前 30 分鐘至考前10 分鐘。
 
(三) 休息與準備:考前 10 分鐘至考試開始。
 
(四) 考試時間:共計三小時。
 
二、考場規則:
 
(一) 考生必須攜帶學生證,否則無法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後,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場。
 
(二) 每人使用一部電腦,機器需於測試時間內測試完畢。考場設備及作業環境由承辦單位提供和設定,考生不得任意更改設定。比賽使用的軟體詳細資料將於考前公布於網站。
 
(三) 考生除紙本字典外,不能攜帶任何資料進場。考試時,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通訊器材。
 
(四) 承辦單位有權對比賽中的突發狀況做處理。
 
(五) 考生除經由承辦單位指定之工作人員及系統維修人員請教系統相關問題,如系統錯誤訊息等,不得與其他人員或考生互相研討觀看。
 
(六) 考試進行中,考生若需至試場外飲用茶水、如廁,可舉手取得監考人員同意後進行之,惟不得與他人研討試題。
 
(七) 考試期間有任何違反競賽規則或破壞競賽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考試資格。
 
三、考題與評判:
 
(一) 試題以英文命題。
 
(二) 由承辦單位於考前數日發佈測試題目,由考生自行上網測試。
 
(三) 題目採用 ACM-ICPC 題型格式,輸入與輸出資料全為純文字資料,每個輸入資料可能包含多組測試資料,程式必需從檔案一一讀取測試資料,並依規定,將結果輸出。
 
(四) 題目可能取自 ACM-ICPC 題目庫。
 
(五) 考生所設計之程式經由網路送至評判伺服器,由電腦自動評判。
 
四、評分規則:
 
(一) 本檢定評分方式採 ACM-ICPC 評分規則,區分為絕對成績與相對成績。絕對成績分為A、B、C、D 等級距;相對成績採ACM-ICPC 之排名規則。
 
(二) ACM-ICPC 評分規則與排名規則:凡送繳評判的答案,將會有「通過」、「不通過」兩種結果。考生以答對的題數作為評定名次的主要依據;答對題數相同者,以答對題數所耗費時間之總和,作為排名次的依據。
答對題目耗費的時間總和,是指考試開始至送繳答案所經過的時間,以分鐘為單位,再加上該題送繳後但被評判為錯誤的次數乘以20 分鐘。答錯的題目所耗費之時間不計。
 
五、成績證明申請:考生可透過網路申請成績證明書,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元。
備註
CPE 分為主辦學校、協辦學校、並另置技術團隊。
 
1、主辦學校之職責如下:
 
(1) 徵求協辦學校。
 
(2) 組織選題(命題)委員會,委員屬義務性質,進行選題(命題)試務(包含擬定測試資料)。
 
(3) 決定考試日期,對外宣傳。
 
(4) 訂定及維護與考場相關之標準作業流程,並督導其流程運作。
 
2、協辦學校之職責如下:
 
(1) 提供電腦教室做為考場,並執行考場環境之安裝事宜。
 
(2) 依循考場標準作業流程辦理當地考區試務(派人監考、核對學生身份、維持考場秩序、處理偶發事件等)。
 
(3) 新加入的協辦學校之考場負責人須與主辦學校簽訂「辦理意向書」。當該考場負責人更換,或主辦學校更換時,須重新簽訂。
 
3、報名請至各主辦或協辦大學進行報名洽詢。
3年7萬_證照495
尖兵活動頁_證照495

登入1111進修網

1
2
提示
3
從facrbook登入
我無法登入、忘記密碼?
註冊成為進修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