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補助新聞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修法三讀通過!增加裁決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
發佈日期:2017-06-13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雲)
 
  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及協商權,爰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增訂有關勞工因雇主不當勞動行為而遭解僱申請裁決時,得申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之規定,相關修正草案內容已經臺北市議會106年5月31日三讀審議通過,後續將於修訂「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後實施。
 
  勞動局賴香伶局長表示,勞資爭議處理法訂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機制,對於勞工因參加工會活動等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申請裁決認定,為確實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及協商權,考量勞工或工會幹部如因雇主不當勞動行為而遭解僱,影響其工作權,特修法增訂有關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之規定,預期可使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發揮更大效能,作為勞工最堅強的後盾。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0年成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迄今已歷16年,累計補助案件718件,受惠勞工達3,680人,且補助金額高達7,850萬7,502元,協助勞工朋友透過司法途徑爭取自身權益,為許多勞工保障工作權。
 
  柯文哲市長任內也已經二次修訂勞工權益基金自治條例及補助辦法,包括提高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及延長補助期間,以及本次新增補助裁決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之規定,希望藉由勞工權益基金之具體協助,進一步捍衛勞工朋友之勞動權益。
 
  賴局長籲請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或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之勞工,如因雇主不當解僱、關廠歇業、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重大勞資爭議而涉訟者,如有需要訴訟補助者可前來申請。
 
  欲申請本項基金之勞工可利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http://bola.gov.taipei/mp.asp?mp=116003)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勞資爭議/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下載相關表格,或洽臺北市民服務專線1999轉接勞動局分機3349、3359。
 
 
 
本文轉貼自:台灣就業通
資料來源:台灣就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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