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員
考照費用:洽發照單位
考試資訊
有效期限:
每三年回訓
簡章發售日:
洽發照單位
發照單位:
洽發照單位
考試地點:
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https://fsms.nfa.gov.tw/fsms/FunctionFE/Search/Search_010.aspx
報名資格:
《初訓》

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

2.身份為外國籍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複訓》

1.複訓必須具備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上課當天需繳回結業證書)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證照簡介

消防法第13條規定:

一定規模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派防火管理人擔任防火管理相關工作。

■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落實消防法,強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提昇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

 

《初訓》

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

2.身份為外國籍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複訓》

1.複訓必須具備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上課當天需繳回結業證書)

考試內容
■準備資料:
報名表、彩色大頭照片兩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課程大綱:
1.消防常識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學科測驗(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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