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說明

公職考試
宜蘭縣113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 新進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報名日期
2024-04-01 ~ 2024-04-19

考試日期
2024-04-19

考試職等
報名日期:113年4月1日至19日
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113年4月1日至19日。
●第一試(筆試):113年4月1日至19日。
●第二試(口試):113年6月12日
考試地點:中華國中
甄選資格:
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 65 歲以下(民國48年8月1日以後出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9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 33 條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之情事者
甄選資格:
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 65 歲以下(民國48年8月1日以後出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9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 33 條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之情事者
二、報考資格:如附錄2。
三、其他資格補充說明:
(一)具報考教育階段別教師資格,並取得該教育階段別教師證書之公立現職學校人員應繳交報考切結書(如附件1),倘獲錄取,到學校報到時,若未能取得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而影響自身權益,絕無任何異議。
(二)師資培育公費生經分發至外縣市之教師,且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者,若有意參
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如附件2),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得聘任。
(三)為兼顧當年度已取得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之應考人,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教師甄選之需要,得檢附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暨當年度7月31日前能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如附件3)報名參加教師甄選;如未於113年7月31日通過前述資格考試,或無法於113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取消錄取資格。
(四)如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因申請另一類科或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尚未取得者,准予
切結於113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另一類科或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後報名參加甄選。若
5
無法於113年7月31日前取得另一類科或加科登記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如附件
4),將視同無條件放棄正式教師錄取資格。
(五)報考專任輔導教師,未能於報名時取得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應考人,得檢附
專任輔導教師相關證明文件暨切結書(如附件5)報名參加教師甄選,若無法於
11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關證書,將視同無條件放棄專任輔導教師錄取資格。
(六)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幼兒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
(七)現職代理教師,最近5年(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曾獲教育部「師鐸
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杏壇芬芳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SUPER教師獎」、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者,得免經初試,
以增額方式逕予進入複試,不列入初試錄取名額計算,採外加初試錄取名額辦理(如附錄3)。
(八)其他:
1.因病退休、資遣人員應考人,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2.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9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規定情事者或未符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解
三、其他資格補充說明:
(一)具報考教育階段別教師資格,並取得該教育階段別教師證書之公立現職學校人員應繳交報考切結書(如附件1),倘獲錄取,到學校報到時,若未能取得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而影響自身權益,絕無任何異議。
(二)師資培育公費生經分發至外縣市之教師,且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者,若有意參
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如附件2),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得聘任。
(三)為兼顧當年度已取得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之應考人,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教師甄選之需要,得檢附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暨當年度7月31日前能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如附件3)報名參加教師甄選;如未於113年7月31日通過前述資格考試,或無法於113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取消錄取資格。
(四)如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因申請另一類科或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尚未取得者,准予
切結於113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另一類科或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後報名參加甄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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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於113年7月31日前取得另一類科或加科登記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如附件
4),將視同無條件放棄正式教師錄取資格。
(五)報考專任輔導教師,未能於報名時取得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應考人,得檢附
專任輔導教師相關證明文件暨切結書(如附件5)報名參加教師甄選,若無法於
11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關證書,將視同無條件放棄專任輔導教師錄取資格。
(六)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幼兒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
(七)現職代理教師,最近5年(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曾獲教育部「師鐸
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杏壇芬芳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SUPER教師獎」、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者,得免經初試,
以增額方式逕予進入複試,不列入初試錄取名額計算,採外加初試錄取名額辦理(如附錄3)。
(八)其他:
1.因病退休、資遣人員應考人,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2.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9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規定情事者或未符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解
(一) 初試(筆試)甄選類科及考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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