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說明
報名日期:
2025/08/29 - 2025/09/04
考試日期:
2025/11/08 - 2025/11/08
報考資格: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畢業證書者
護理師實習認定基準
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依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分兩階段辦理:
- 第一階段: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至102年5月31日畢業者適用。應考人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學校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即可。
- 第二階段: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定義、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時數最低標準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定義:「實習」係指在臨床或社區中實際接觸個案照護之經驗,不包含示教室練習以及機構參訪、見習之時數。
二、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及實習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 實習內涵 |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
---|---|---|
基本護理學實習 |
|
60小時 |
內外科護理學實 習 |
|
240小時含內科經驗及外科經驗各120小時 |
產科護理學實習 | 實習內容以產前、產中、產後照護以及新生兒護理為主,其餘如高危險性妊娠、不孕症以及婦女健康之照護等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 120小時 |
兒科護理學實習 |
|
120小時 |
社區衛生護理學 實習 |
|
120小時 |
精神衛生護理學 實習 | 實習內容包含精神病患之「急性期」及「復健期」照護,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 120小時 |
實習總時數 | 基本護理學實習、內外科護理學實習、產科護理學實習、兒科護理學實習、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精神衛生護理學實習以及綜合實習等科目加總需達總時數一千零十六小時。 | 1,016小時 |
三、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均 可至國內各醫學院校補修,並由該校出具證明。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