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電池(泰山)第 02期
訓練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學員負擔:免費
政府負擔:44244元
訓練性質:職前訓練
報名區間:
2025-03-13~2025-06-13
訓練區間:
2025-07-14~2025-12-26
甄試日期:
2025-06-26
索取課程資料
收藏課程

訓練時段
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
不拘

訓練時數
920小時

訓練人數
24名

其他條件
學歷:不限 年齡:年滿15歲以上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一、 使學員能學習電池與電機相關知識及技能,並能熟悉相關知能。
二、 輔導考照: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就業展望
未來可成為電池工程人員、電池研發人員、電機工程人員、機電保養人員等。
補充說明
本課程為職前訓練課程,係以就業為導向之職業訓練。
一、學科:採集中講授專業相關理論知識。
二、術科:1.以講解、示範教學、實作、研討改進之步驟實習操作。2.實習成品講評、評分。
一、 使學員能學習電池與電機相關知識及技能,並能熟悉相關知能。
二、 輔導考照: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就業展望
未來可成為電池工程人員、電池研發人員、電機工程人員、機電保養人員等。
補充說明
本課程為職前訓練課程,係以就業為導向之職業訓練。
一、學科:採集中講授專業相關理論知識。
二、術科:1.以講解、示範教學、實作、研討改進之步驟實習操作。2.實習成品講評、評分。
課程說明

大綱
1. 一般與共同課程(47小時):開結訓、生活津貼、輔導管理、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資源介紹、職業安全衛生、生涯輔導及職涯規劃、性別平等、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工業類數位共通職能課程等
2. 鋰電池原理(40小時):認識各式電池材料、鋰電池的組成、鋰電池的存放等
3. 鋰電池材料實習(40小時):各式鋰電池材料混合與製作
4. 鋰電池製程實習(80小時):鋰電池正極與負極組合
5. 鋰電池組裝及封裝實習(80小時):組裝各式電壓之鋰電池
6. 鋰電池分析及應用(80小時):鋰電池穩定度、電壓及電流測試與分析
7. 電機控制實習(173小時):電動機正反轉控制、電動機Y-△啟動控制、大樓給水控制、大樓汙排水控制、電動機順序控制、沖床及直流剎車控制、常用電源及備用電源控制、儀表監控配線等
8. 配管配線實習(170小時):非金屬管、EMT管製作、非金屬線槽製作、管線配置與開關安裝等
9. 高壓線路裝置(170小時):頂、邊溝綁紮、變壓器結線、終端綁紮等
10. 產業觀摩(40小時):合作廠商觀摩
1. 一般與共同課程(47小時):開結訓、生活津貼、輔導管理、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資源介紹、職業安全衛生、生涯輔導及職涯規劃、性別平等、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工業類數位共通職能課程等
2. 鋰電池原理(40小時):認識各式電池材料、鋰電池的組成、鋰電池的存放等
3. 鋰電池材料實習(40小時):各式鋰電池材料混合與製作
4. 鋰電池製程實習(80小時):鋰電池正極與負極組合
5. 鋰電池組裝及封裝實習(80小時):組裝各式電壓之鋰電池
6. 鋰電池分析及應用(80小時):鋰電池穩定度、電壓及電流測試與分析
7. 電機控制實習(173小時):電動機正反轉控制、電動機Y-△啟動控制、大樓給水控制、大樓汙排水控制、電動機順序控制、沖床及直流剎車控制、常用電源及備用電源控制、儀表監控配線等
8. 配管配線實習(170小時):非金屬管、EMT管製作、非金屬線槽製作、管線配置與開關安裝等
9. 高壓線路裝置(170小時):頂、邊溝綁紮、變壓器結線、終端綁紮等
10. 產業觀摩(40小時):合作廠商觀摩
錄訓方式
招訓規定:招生簡章,請連結【本分署網站➜招生訊息➜114年度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一)具「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資格詳見簡章),請務必於招訓各班次開訓前一個月至報名截止日止,至本分署各就業中心,經適訓評估後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身分職業訓練推介單,始得受理報到與參訓。
(二)長期失業者(資格詳見簡章),請先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取得求職登記證明(未能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上列程序,經本分署錄訓而無法請領職訓生活津貼者,請自行負責)
(三)在營國軍官士兵須經上校以上權責單位薦送,否則不予受理(以個人身分報名者,經查獲以退訓方式處理,並通知其所屬單位)
(四)非停(歇)公司商號負責人(含未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者)、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或日間部在學學生、或已在各職訓機構職前、在職訓練班參訓且目前仍在訓之學員,本分署不受理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五)報名人數未達招訓名額1.6倍時,本分署得再次上網公告繼續受理報名(甄試及開班時間預訂延後兩週)。報名截止日後若仍未達招訓人數1.6倍時,本分署將以電話詢問已報名者之參訓意願,若仍低於該班預訓人數,本分署將通知已報名者改報名其他班次。
備註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更生受保護人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高齡之失業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 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指逾65歲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且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18條至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更生受保護人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高齡之失業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 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指逾65歲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且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18條至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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