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資格:報檢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衛生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者(限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
二、國內外大專校院肄業,修畢工業安全、工業衛生相關科目9學分以上者。 |
三、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四、普通考試以上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教育部頒發之同等學力及格證書(須符合相關科目)亦可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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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方式: |
一、學科:採電腦測驗方式,並以電腦閱卷(單選題 60 題,每題 1 分;複選題 20 題,每題 2 分,答錯不倒扣),測驗時間為100分鐘。測驗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16項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包含4項技能)、專業課程(包含20項技能)等3項。 |
二、術科:採電腦測驗方式。測驗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專業課程等3項。 |
三、學、術科的測試依據,皆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檢定規範中相關知識及技能種類內容為主。 |
※自107年1月1日起,於學科測試中加考共同科目「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且於各職類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各 5%。 |
※自110年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類,學術科測試全面改採電腦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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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定: |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術科採集中閱卷職類除外)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1週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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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發證: |
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
二、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400元整,均向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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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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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術科測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但不一定同一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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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3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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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證件,如學歷、學分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書、技術士證照、訓練結業證書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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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經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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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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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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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訖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