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證照
考照費用:洽發照單位

有效期限:
五年,需回訓
簡章發售日:
洽發照單位
發照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考試地點:
洽發照單位
報名資格:
(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服務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二十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
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前項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專業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備註
若需取得此認證,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
詳細報名資訊可至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http://www.tbca.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