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作業主管人員
考照費用:洽發照單位

有效期限:
每三年回訓
簡章發售日:
洽發照單位
發照單位:
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
考試地點:
暫無資訊
報名資格:
本國籍無資格限制。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 18 小時專業訓練。
訓練對象
作業環境一般正常空氣中氧氣濃度約 21%,如果在 18%以下作業者。鍋爐、人孔、營造工程...等缺氧作業場所管理、監督相關人員。符合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條之事業單位。

課程基本訊息
課程時數 | 18小時 |
受訓資格 | 無限制 |
上課時間 | 日間班:0800-1700、夜間班:1830-2130、假日班:0900-1700 |
回訓說明 | [每三年接受6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
訓練連結 | 各職訓中心開課時間表 |
完訓說明 | 「結業證書」 |
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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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險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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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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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險場所危害預防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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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險場所之環境測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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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事故處理及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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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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