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考警察人員
考照費用:依當年度考試院規定
考試資訊
有效期限:
永久有效
簡章發售日:
暫無資訊
發照單位:
考試院
考試地點:
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

警察升等考試:
考試地點: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報名資格:
.三等考試:
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 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 及格滿三年者。 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包括新舊制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基層警察特考四等考試。

.四等考試:
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 證書者
(二)警察專科學校畢 (結)業得有證書者。
證照簡介
配合「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警察人員初任考試制度,採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教考用及一般大學、專科、高中畢業生考訓用雙軌制實施之方式,並自民國100年開始施行。
 
考選部99年6月2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雙軌制實施,修正應考資格。
 
另為期考用配合,規定曾服務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等機關具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不得任用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二)明定本考試各等別錄取人員訓練地點。
 
(三)部分體檢項目合格及計算標準酌作修正。
 
(四)配合機關需求, 刪除原住民須於原住民地區連續服務滿三年之限制轉調規定。
考試內容
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一)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保安警察學、警察勤務與家戶查訪 
 
2.犯罪偵查
 
3.警察學
 
4.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一)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警察勤務概要與家戶查訪概要
 
2.警察法規概要(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3.警察實務概要(含保安、交通)
 
4.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備註
報名書表(簡章):請在報名期間利用考選部網站報名下載。
 
1、網路報名或紙本報名
 
2、網路報名: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考人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直接進行報名,並將報名表件、應考資格文件及繳款證明等資料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3945、3946 傳真電話:(02)2236-3223(傳真文件請載明100年國安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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