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考聽力師
考照費用:依當年度考試院規定
考試資訊
有效期限:
永久有效
簡章發售日:
暫無資訊
發照單位:
考試院
考試地點:
特考聽力師(第一次):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特考聽力師(第二次):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報名資格:
聽力師法公布施行前(指民國98年1月23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證照簡介
聽力師業務包括,聽覺系統評估、非器質性聽覺評估、內耳前庭功能評估、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聽覺創健復健等;聽力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完成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才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考試內容
考試科目:
 
1、基礎聽力科學
 
2、行為聽力學
 
3、電生理聽力學
 
4、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
 
5、聽覺與平衡系統之創健與復健學
 
6、聽語溝通障礙學(包括專業倫理) 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都採測驗式試題。
備註
一、申請地點: 一律通訊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並請 註明「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聽力師特考資格審查小組)」收。
 
二、申請書表:
 
(一)自民國98年10月8日起,至行政院衛生署官方網站下載(網址:www.doh.gov.tw;行政院衛生署/單位介紹/本署各單位/醫事處/業務資訊/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專區),或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洽索。索取地點: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函索者,請檢附A4大小信封,註明函索「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申請書表」,並附貼足掛號郵票及書明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
 
(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洽詢電話: (02)85906666,分機6678
3年7萬_證照495
活動_職前訓練_證照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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