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

自動化機電整合與AI工具應用(五股)第 01期

報名區間 |

2026-03-02~2026-06-03

訓練區間 |

2026-06-30~2026-12-31

課程費用 |

學員負擔:

免費

政府負擔:

56459元

開課地點 |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17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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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適用對象
訓練目標
詳細內容

課程資訊

訓練時數

980小時

訓練性質

職前訓練

上課時間

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

上課時段

不拘

訓練人數

24名

甄試日期

2026-06-15

適用對象

學歷:不限 年齡:年滿15歲以上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1.培養機電整合自動化技術能力:學員能理解並應用機械、電控、感測與自動化系統的整合技術。
2.熟悉人工智慧與智慧製造應用工具:透過人工智慧分析、機器學習與視覺辨識工具,提升自動化系統的智慧化程度。

就業展望
本職類主要是培訓各行業所需機電整合專業人才,包括航太工業、半導體產業、自動化業、生產自動化業、傳統機電工業、國防軍事、汽機車工業、保全業、自動停車系統業等,均需此類技能之專業人才以協助設計、組裝與維護工作。
包括: 1.自動化工程師:負責自動化生產線設計、控制系統整合與維護。 2.機電整合技術員:執行機電系統組裝、調試與現場維護。 3.人工智慧應用工程師:將人工智慧模型應用於設備監測、缺陷檢測或預防性維護。 4.智慧製造專案助理:協助企業導入智慧製造與工業物聯網技術。 5.技術研發助理:協助開發新型自動化與人工智慧控制技術。

補充說明
本課程為職前訓練課程,係以就業為導向之職業訓練。
一、 學科: 共同學科: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職業安全衛生,性別工作平等,生涯輔導及職涯規劃等。 專業學科:氣壓學、可程式控制學等專業科目。
二、 術科: 配合機械、電機、氣壓控制,與電子、馬達控制等,應用可程式控制相關技術,人工智慧工具應用,並從事控制電路配線、PLC程式設計與應用,以及氣壓控制回路設計與應用,人工智慧應用。

詳細內容

大綱
1. 一般學科(21小時):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職業安全衛生、性別工作平等課程、生涯輔導及職涯規劃、資訊與通訊科技。
2. 共同學科(19小時):生活津貼、輔導管理、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資源介紹、導師時間、結訓座談、班會、聯課活動。
3. 氣壓學(32小時):氣壓概要,氣壓常用定律及原理,基本氣壓及電氣迴路設計。
4. 氣壓應用實習(80小時):氣壓迴路介紹與基礎設計。
5. 可程式控制學(40小時):可程式控制器(PLC)各基本指令及應用命令使用方法。
6. 可程式控制應用實習(132小時):可程式控制器介紹PLC之原理與基礎架構。
7. 機電整合應用(172小時):實用基礎控制迴路設計與實習(機電整合丙級),PC Base。
8. 機電整合應用控制實務及實習(164小時):實用基礎控制迴路設計與實習(機電整合乙級)、馬達迴路設計。
9. 控制電路配線實習(40小時):低壓工業配線之元件介紹及配線練習。
10. 人工智慧工具應用(280小時):Node-Red、C#、戰情識實務應用。
 
錄訓方式
招訓規定:招生簡章,請連結【本分署網站➜招生訊息➜115年度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一)具「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資格詳見簡章),請務必於招訓各班次開訓前一個月至報名截止日止,至本分署各就業中心,經適訓評估後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身分職業訓練推介單,始得受理報到與參訓。
(二)長期失業者(資格詳見簡章),請先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取得求職登記證明(未能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上列程序,經本分署錄訓而無法請領職訓生活津貼者,請自行負責)
(三)在營國軍官士兵須經上校以上權責單位薦送,否則不予受理(以個人身分報名者,經查獲以退訓方式處理,並通知其所屬單位)
(四)非停(歇)公司商號負責人(含未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者)、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或日間部在學學生、或已在各職訓機構職前、在職訓練班參訓且目前仍在訓之學員,本分署不受理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五)報名人數未達招訓名額1.6倍時,本分署得再次上網公告繼續受理報名(甄試及開班時間預訂延後兩週)。報名截止日後若仍未達招訓人數1.6倍時,本分署將以電話詢問已報名者之參訓意願,若仍低於該班預訓人數,本分署將通知已報名者改報名其他班次。
 

 

備註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更生受保護人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高齡之失業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 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指逾65歲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且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18條至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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