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中心
License
普考地政士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of general examination
發照單位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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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永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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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費用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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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
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
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才能執業,業務範圍包含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
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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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地點 |
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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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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