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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驗光師
發照單位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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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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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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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無證照十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2.業務範圍: (1)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4)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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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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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及報名表發售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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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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