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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員
發照單位 |
洽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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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每三年回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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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費用 |
洽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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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第13條規定: 一定規模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派防火管理人擔任防火管理相關工作。 ■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落實消防法,強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提昇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
《初訓》 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 2.身份為外國籍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複訓》 1.複訓必須具備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上課當天需繳回結業證書) |
考試地點 |
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https://fsms.nfa.gov.tw/fsms/FunctionFE/Search/Search_010.aspx |
簡章及報名表發售日 |
洽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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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
《初訓》
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 2.身份為外國籍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複訓》 1.複訓必須具備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上課當天需繳回結業證書)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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