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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醫師(二)
發照單位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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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終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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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96年開始,醫師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實施分試制度,本次考試援例同時受理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試全部科目6科),俾給予該等應考人3年之緩衝期,以維護其應考權利,本次係最後一次辦理該醫師類科考試,99年1月1日起即全面採行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制度,凡符合資格之應考人請把握機會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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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地點 |
高考醫師(第一次):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高考醫師(第二次):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
報名資格 |
應試科目: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 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 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醫師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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