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中心
License
專科醫師
Exclusive doctor
發照單位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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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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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科醫師依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六四一四二號公告,其專科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小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科。
一O、眼科。
一一、皮膚科。
一二、神經科。
一三、精神科。
一四、復健科。
一五、麻醉科。
一六、放射線科。
一七、病理科。
一八、核子醫學科。
一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分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就前項分科再予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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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地點 |
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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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三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在其他各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各該專科臨床訓練三年期滿後,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二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在國內外環境職業醫學相關研究所(組)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或主修環境職業醫學衛生相關課程(包括職業醫學、工業衛生、毒物學、環境職業流行病學、及生物統計),且有相當於碩士或博士論文發表,經本署認可者,至多可以抵減職業醫學臨床訓練(職業醫學學理訓練)一年。 在國外接受環境職業醫學相關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本署認可者,得抵減全部或部分職業醫學臨床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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