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初專區於論壇陸續發佈關於天災事變該如何處裡的問題,近期開始進入颱風過境的高峰期,我們就一起來回顧各大名師或律師,提起的天災事變工作權益如何應用及解答吧!
天災事變怎麼算?
Q:勞基法第40條有說到,因天災事變於36-38條出勤加班,加班費需加倍,還要補休?
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以救災為條件),請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加班者,除應照給工資外,並應加給1日工資,且應於事後補假(即補給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此外,也應於加班結束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天災、或突發事變,必須使員工出勤,需注意幾項要件
1.徵得勞工同意後,施行天災假出勤加班。
2.是否需事後補班呢?
若勞工所在地若宣布停班停課或因天災阻斷交通,導致上班遲到或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要求補班等不利處分。
3.天災當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注意事項》
若因天災需員工支援救災,當日工資應以1倍計算,需再給1日補休(勞基法40條)。若違反則可處2萬至100萬的罰鍰。
4.若補班會有加班費嗎?
不會,除非補班當日工作超過正常工時,而施行延長工時才會衍生加班費。
補上一張圖,希望大家不要搞混了唷~
名師解答
【周海威專欄】
以五個問題來解答天災事變勞工權益的疑義。
一、如果上班上到一半突然宣佈停班,該怎麼處理?
二、如果是前一天晚上宣佈停班,該怎麼處理?
三、民營企業可以決定要不要上班?
四、員工也可以決定要不要上班?
五、關於工資怎麼計算的這件事?
《立即看解答》
【簡文成專欄】
以三個函釋來解析問題
(一)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臺(七十六)內勞字第四八七一三八號函
關於天然災害發生,經政府有關機關宣佈停止工作期間,勞工工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
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給工資。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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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軒專欄】
以新聞案例來解答天災事變法令上的處理
勞動部表示:因蘇花路斷趕不回上班的勞工,免請假且不可扣薪???
端午連假許多人選擇到花東旅遊,但台九線蘇花公路卻因為降雨造成落石坍方中斷,許多民眾也因此被困在花蓮無法返回工作崗位,對此勞動部表示,若勞工上下班必經路線在蘇花附近的話,即使遲到或無法返抵工作崗位,雇主也不可扣薪。勞動部表示,山崩可以視為天災,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的相關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若勞工所在地因為天災等阻礙交通導致遲到或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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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
以三篇文章詳解天災事變加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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