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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開課日期
隨時開課
學習時程
4小時
上課時間
不拘
上課時段
不拘
適用對象
一、人力資源管理主管、人力資源專業人員
二、企業主管
三、對本課程有興趣之人
課程特色
詳細內容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線上課程為精華版(不包括現場演練、案例分組討論時間)
如完成線上課程,欲再參與現場互動及小組討論,
可另加報單天實體課程,每一門單天課程享複習價1,000元優惠。
★線上觀看期間:1個月(此期間內可不限次數可重覆觀看)
課程大綱 |
一、調動定義 Q:單純裁撤營業所與變更組織編制,是否屬調動處分範疇? Q:臨時性或特定性需要的短期支援出差,是否受勞基法調動規範限制? Q:對於不適用勞基法的經理人所為調動處分,是否仍受調動五原則適用規範? 二、合意調動之認定 Q:調動處分是否須以得到勞工同意為前提? (一)實務上明示同意案例 Q:調動後新工作地點若曾為勞工初始服勤處,判斷標準有無不同? (二)實務上默示同意案例 Q:調動後超過七個月勞工均未異議,是否可以認定調動後工作已為勞工所接受並達成雙方合意調動? (三)勞工不同意調動之法律動作選擇 (四)資方面對勞工不配合調動之法律動作選擇 三、調動處分適法性檢視 Q:調動五原則 VS 調動六原則? (一)不得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Q:調動處分縱使合理,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是否即會無效? Q:勞動契約已明確約定勞工工作內容與服勤地點,雇主事後片面變動,是否可解釋為違反勞動契約? Q:工作規則明訂降調須給與30日預告期或經人評會決議程序,調動處分未予遵循下,效力如何? (二)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Q:下列調動處分之動機目的,是否符合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之要求: 1、為符合現行法令規範 2、業績下滑虧損需減產或封存廠房 3、其他部門有職缺需求 4、迴避懲戒權或解僱權行使 [補充]雇主業務緊縮卻堅持選擇調動,是否會被解釋規避給付資遣費義務之不當動機? [補充]免除主管職位之降調處分,須達何種程度之不適任情事? 5、為查清事實與釐清責任所為暫時調離 6、將有糾紛或有訴訟爭執之勞工分別配屬不同部門 7、多方歷練不同職務累積自身實力之機會 8、因故停職後復職,而原職缺已有人替代 9、不當動機目的 (1)就業歧視 (2)主管管理情緒化,對特定員工針對性 (3)活絡人才發展管道及培養年輕人 10、不符合程序、目的及手段正當性原則,欲逼退離職 11、以不存在的事實作為調動理由 12、就近有其他職缺可以選擇 (三)「工資」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Q:以下各種調動後薪資數額減少情形,能否解釋工資條件尚未屬不利變更: 1、調職後『特定薪資結構』短少 (1)取消「主管加給」、「技術加給」、「安全駕駛獎金」、「夜點費」、「交通費」、「手機費」、「兼職費用」、「門市業績獎金」、「個人業績獎金」等薪資結構 (2)適用不同「加給辦法」、「敘薪標準」 2、調職後工作量較少導致『加班費』短少 3、調職後『業績獎金』短少 (1)取消「業績獎金」 A、門市團體獎金 B、個人獎金 (2)適用不同「業績獎金制度」 (3)新部門業績狀況較差 4、調職後依照勞務辛勞程度導致『本薪』短少 5、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利益判斷-減少數額過鉅 (四)「工時」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Q:以下各種工時排班調整情形,能否解釋工時條件尚未屬不利變更: 1、固定休假正常班調整為排休輪班制 2、做四休二調整為做二休二 3、三班制調整為四班二輪 4、年度總工時增加34小時 5、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利益判斷 (1)提前上班一小時 (2)通勤增加一小時 (3)固定排休調動至輪值夜班 (五)「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Q:以下各種工作調度安排,能否解釋勞動條件尚未屬不利變更: 1、指派從事與學經歷不符之單純打字工作 2、從企劃幕僚文職轉換為技術工職 3、不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設備 (六)調動後「技術」可勝任 Q:調動新職務是否須符合勞工專長?或須與過去職務類似領域? Q:實務上雇主如何證明新職務是勞工本人技術可以勝任?指派年滿60歲同一工作30餘年從事從未做過之電腦報表輸入工作,是否適法? (七)調動後「體能」可勝任 Q:診斷證明已揭示勞工不宜從事過度勞動與負重工作,雇主應如何回應與協助? (八)調動工作「地點」 1、距離過遠判斷 (1)住家至新工作地點之通勤時間 (2)住家至新工作地點之通勤距離 (3)額外增加之通勤時間與通行費用 (4)額外增加之通勤距離 (5)前後工作地點之通勤時間 (6)前後工作地點之通勤距離 (7)以前後工作地點均屬鄰近都市地區面向出發 2、調動地點過遠之雇主必要協助判斷 3、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利益判斷 (1)外地租屋無法照顧年邁家人或身心障礙者 (2)未給與安排勞工及家人相關生活事宜之合理時間 (九)其他勞工拒絕調動理由 1、新工作常加班 2、每月有2日加班無法按預定時間返家 3、公司提供教育訓練時間均安排於下班時段 4、懲處記過後再為降調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 5、應優先選擇調動影響程度較小之同仁 6、勞工事後方提出拒絕理由 |
師資介紹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臺北律師公會第30屆理事
2、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3、勞動部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4、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暨口試委員
5、勞動部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陪同鑑定人
6、臺北市勞動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專業督導
7、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科律師審查委員
8、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仲裁委員
9、勞工涉訟權益補助審查委員
備註
◎課程電子發票皆於課前電郵交予學員,如需紙本發票則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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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例假日,開通播放起迄日順延至上班日!
◎凡參加過本認證班的學員,可選擇同一認證系列中想要複習或加強的課程,可以單堂 1,000 元的優惠價格複習(限兩單元)!
◎凡參加過單天線上課程之學員,可選擇相關主題認證系列課程上課,並得以折價1,000元優惠!
◎課程影音內容即為本課程之完整教材,紙本講義為輔助學習之參考工具,請學員善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