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說明
壹、報名日期及考試日期
1.報名日期:107年5月4日 至 107年5月14日
2.考試日期:107年8月11日 至 107年8月13日
貳、考試地點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參、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 海洋法律、科技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四) 應考人如修習課程達各該類科考試規則所列學科二十學分(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亦可報考該一類科。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四) 應考人如修習課程達各該類科考試規則所列學科二十學分(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亦可報考該一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