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更生受保護人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因重
訓練職類會計及簿記佐理員
緣由一、本公司過去經營此職類群績效分析:本公司參與政府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自101年開始,觀察訓練學員會計職能培訓績效,於113年已能讓學員在訓期間即可參與政府舉辦丙級「會計技術士-資訊類」可達考取率95%-100%,且就業率達70%-86%,報名階段班班可達40-70人,開班人數達30人,結訓薪資皆能如學員所預期,且穩度就業比率也可達50%以上。 二、 為能協助政府所提倡「壯世代」與提升「中高年齡」能重返職場的會計專業技能更使產業經營成本降低與增加更多獲利,並讓所訓練學員可以更即時性對所處工作提出更加有效率與準確的財務報表提供經營者做分析。 三、 產業人才需求:台灣95%以上為中小企業,家家都得申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與暫繳等稅務工作內容,為了培養出更趨就業市場會計稅務人才技能。
課程目標培養學員能協助企業準確計算稅務並合規稅務申報,並為企業或董事與股東個人提供最佳的稅務規劃,並奠定自己在企業的工作價值。
就業展望會計人員、主辦會計與稅務會計,會計師相關產業帳務人員與審計人員或查帳人員等職能。
補充說明本課程為職前訓練課程,係以就業為導向之職業訓練。
班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