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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期滿續聘或轉聘 仲介不得收取額外仲介費
發佈日期:2017-04-27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3年不必出國1日,得由原雇主續聘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近期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明定外籍勞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時,若委託仲介機構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受託的外勞仲介機構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用,金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外籍勞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且不得預收。
 
勞動部強調,仲介機構若以協助外籍勞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屬於違法的行為,無論有無返還,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和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仲介機構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勞動部建議,雇主或外籍勞工若有遭仲介機構超收費用情事,可保留相關事證向勞動部或仲介機構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政單位檢舉,經查證屬實後將予以重罰,以導正人力仲介市場秩序。
 
對仲介機構收費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洽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1955專線詢問。
 
 
 
本文轉貼自:台灣就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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