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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新規範:建構不適任調解人退場機制
發佈日期:2017-04-26
 
 
勞動部表示,自100年《勞資爭議處理法》開始增設「調解人」機制施行迄今已屆5年,對於勞資紛爭解決已發揮相當助益;該部為能持續穩定勞資爭議調處品質,已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4條之1,建構不適任調解人退場機制,並訂定「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對於調解人之專業知能及行為操守等有較高要求,未來調解人如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有不當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將可透過該部所設置「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審議,以建立不適任者之退場機制,相信將能使我國勞資爭議調解制度,持續獲社會大眾與勞資雙方當事人之肯定與信賴。
 
勞動部說明,於100年所通過實施《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除對調解案件之申請、受理及當事人資格、應備文件、遵行事項、相關處理程序及其效力等相關規範作大幅之修正外,並增設「調解人」機制,以強化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之功能
 
其中調解人之具備資格,係由對勞資爭議實務或法制嫻熟之律師、學者、離退公務人員,以及經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後經該部認證合格者擔任,目前經該部認證合格之調解人已有400餘位,皆在第一線為勞資雙方間協處紛爭。
 
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勞資爭議案件數皆在2萬2千件以上,其中約有8成案件仰賴調解人之協處,顯見「調解人」機制確實有效增強爭議處理效能,並多能發揮居中協助雙方爭議解決,讓勞工權利得以救濟。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資爭議調處品質良窳與否,調解人影響至關重大,雖現今調解機制已上軌道,惟實際執行面上,該部近年來有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或民眾反應,仍有少數調解人於調處前(後),有不諳法令、接續管理或調處不公等不當行為之情事發生。
 
該部為能持續穩定勞資爭議調處品質,業於本(106)年3月15日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建構不適任調解人退場機制,並蒐集調解程序中常見之不當行為,訂定「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要求調解人本身專業知能及行為操守應有較高標準。
 
未來,調解人如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有不當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將可透過「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本於公正、公開及透明之原則進行調查事實及審議等,以確認能否再擔任調解人,期使勞資爭議調解制度,繼續獲得社會大眾與勞資雙方之肯定與信賴。
 
勞動部最後強調,除法制規範面外,該部去(105)年底亦完成「調解人不當行為態樣宣導短片」,並發送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受委託辦理調解業務民間團體使用,後續該部仍將透過各項宣導、訓練與研習等行政手段,持續教育調解人,務必讓我國爭議調解的服務品質,繼續在經濟快速基礎上,讓勞工權益得以確保。
 
 
 
本文轉貼自:台灣就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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