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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想成為威嚴的波麗士大人卻又想兼顧家庭生活嗎?法警就是你的最佳選擇。「法警」是專職司法警察事務的人員,直屬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因此法警和警察是不同的工作類型,法警專司法院或檢察署事務,警察則專司治安維持或社會秩序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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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辦理法院及檢察署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及 強制執行(檢察署刑事執行)等事務。 案件筆錄之製作、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通緝書、同 行書與協尋書或執行指揮書之發送、傳票、通知書、書類正本、繕 本、節本、確定證明書等之製作送達,裁判之執行、文書、研究考 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 及提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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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由於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加上犯罪類型多樣化甚至專業化,使得檢察官難以獨立應付各類案件。 為能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故設置檢察事務官一職,負責案件偵查時相關事務,期能減輕檢察官負擔,並提升辦案品質。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因此,檢察事務官乃是檢察官之助手,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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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監獄官,顧名思義就是負責監所事務的公務人員。 大體來說,主要從事於監獄受刑人的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總務工作。 詳細而言,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受刑人之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之審查、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集會之指導及區分管教事項。因此監獄官的工作和受矯治者息息相關。 考上監獄官之後,從科員開始做起,負責領導和考核管理員,以及調派勤務。 科員則會依照科別不同而有不同的工作性質,主要有戒護科、調查科、教化科、作業科和總務科等,各有不同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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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 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主要分發單位為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及行政執行處。 1.院方:開庭時在旁繕打(製作)筆錄、協助法官及辦妥法官所交辦的事項。 2.檢方:協助檢察官案件偵查及辦妥檢察官所交辦的事項。 3.行政執行署(處):協助行政執行官關於行政執行事務,以及辦妥行政執行官所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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