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   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   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才能執業,業務範圍包含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   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 考試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一般稱為代書。   代書是擁有國家考照及格的專業人士,若想從事不動產中有關產權轉移的相關手續,您就得擁有專業證照才能執業,不然,所簽署之文件視為無效。   土地專業代理人特種考試自80年起每年或隔年舉辦一次,自地政士法實施後,該項考試已由「地政士普考」取代。
  • 考試院
    民國88年2月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並提昇不動產經紀業的專業形象,「房屋仲介業」正式邁入一個擁有國家證照的行業,不動產經紀人為經紀業必有的附屬執照。   「不動產經紀人」執照所代表的是一種專業化的形象,目前消費者對房屋不動產的買賣,都會慎重尋找專業經紀人及經過考慮慎密,才會做出消費決定。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依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信託業業務人員應具備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ㄧ:一、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經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並委託辦理本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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