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僅設臺北、高雄二考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司法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員,也是最受倚重的司法人員。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人員便是司法權的骨幹,而司法官更是司法人員的重心所在。
司法官職守司法工作,摘奸發伏、堅守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官動見觀瞻,亦被民眾寄予厚望,這也是司法官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原因。
因此,許多法律系學生皆將考取司法官視為最大成就,也是最大肯定。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另外,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是可以互相轉調。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是廣義法官,憲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係指狹義之法官)。
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應試科目規劃兼顧理想與實務,並從擔任司法官、律師所應具備之核心知能考量,除以基礎法律科目為主外,新增「法律倫理」、「法學英文」;列考「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
第一試:<測驗式題型>
1、綜合法學
(一)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2、綜合法學
(二)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第二試:
<申論式題型>
1、憲法與行政法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5、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司法官訓練期間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為四個階段實施,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員按照成績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