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品管工程師
考照費用: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每位學...看完整
考試資訊
有效期限:
每四年需回訓
簡章發售日:
暫無資訊
發照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考試地點:
課程總時數為81小時。
報名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取得公共工程類科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含消防設備師)。
2.大專以上學校土木、水利、環工、建築、營建、電機、機械、電子、化工及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三年(含)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
3.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水利、環工、建築、營建、電機、機械、電子、化工、建築製圖、電工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四年(含)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
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電機、化工及工程相關類科考試(含消防設備士)及格,或具有委任(派)職務,並於及格後或擔任委任(派)職務有二年(含)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
5.領有建築、機電等相關工程乙級技術士以上或甲級電匠,並於取得証照後有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6.營造(機水電)業登記之負責人(含土木包工業、甲級工程承裝業),並於取得負責人資格後有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7.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
8.具有十年(含)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者。
證照簡介
1. 本證照之目的主要是為了提升工程品質管理之觀念,建立工程品質管理系統、預防工程缺失之發生及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屬於工程從業人員品質管理教育訓練,灌輸工程人員品質管理系統之新知
 
2.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中提到「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考試內容
1.成績比重
 
(1)平時考核佔15
 
(2)品質計畫書或監造計畫書佔35
 
(3)期末綜合測驗佔50。
 
2.上述三項成績及格分數均為六十分,其中任一項不及格者不予以計算總成績。
 
3.總成績及格分數為六十分(含)以上。
 
4.未參加期末綜合測驗者以零分計算。
 
5.期末綜合測驗未達六十分者得參加補考,並以二次為限。補考學員由代訓機構通知於下二期綜合測驗時補考。
 
每位學員補考至遲應於半年內完成,如因故無法在原代訓機構補考者,代訓機構得向本會申請專案補考或報由本會安排至其他代訓機構補考。
 
6.補考及格者,期末綜合測驗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7.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習作內容,由授課講師依據本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規定,分別指定各組應撰寫之內容,其品質計畫書習作之內容至少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監造計畫書習作之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分組人數以每組五至六人為原則。
 
品質(監造)計畫書習作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三,計畫書習作審查表(含審查項目及計分方式)。
 
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習作未依規定日期繳交或未依照要求修改完成者(修改後應附修正對照表),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且喪失補考資格。
 
8.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期末測驗
 
1.、期末測驗考試人數及應考名單應併同結訓通知單於結訓前二週提送本會,如因故更動,應於測驗前三日傳真本會備查,非應考名單內之學員不得參加期末測驗。
 
2.、考試題型以一百題選擇題為主,配分每題一分,考試時間為九十分鐘。本會另有規定時,依新規定辦理。
備註
由學員逕自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代訓機構報名,可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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