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司法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員,也是最受倚重的司法人員。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人員便是司法權的骨幹,而司法官更是司法人員的重心所在。 司法官職守司法工作,摘奸發伏、堅守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官動見觀瞻,亦被民眾寄予厚望,這也是司法官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原因。 因此,許多法律系學生皆將考取司法官視為最大成就,也是最大肯定。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另外,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是可以互相轉調。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是廣義法官,憲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係指狹義之法官)。  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應試科目規劃兼顧理想與實務,並從擔任司法官、律師所應具備之核心知能考量,除以基礎法律科目為主外,新增「法律倫理」、「法學英文」;列考「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
  • 考試院
    本考試係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民國39年至42年原列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43年至44年單獨舉辦特考,45年至57年則復併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59年起又單獨舉辦特考迄今。 目前本考試係包括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檢驗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等各類科,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 智慧財產局/ 國立臺灣大學智慧財產培訓計畫(TIPA)共同核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97年第2次經濟部產學合作暨人才發展推動小組會議之決議,自98年度起推動「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並委由「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規劃建置。目的建立產業界認同的智慧財產人員專業能力標準與認證體系,作為業界選才及員工訓練之運用,以及供學界與教育界設計合適之專業課程及評量標準。 【證照特色及優勢】 「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是邀集產業界、學術界與官方代表參與規劃並廣納智財相關業界之意見,為國內首發針對「智慧財產從業人員」智財能力認證之證書,為業界提供智慧財產專業人才甄選、聘用或晉升與其員工訓練規劃方向,以及提供學界與教育界之課程評量規劃之客觀標準。目前,智財能力認證評量分二類:(1)專利類、(2)商標類。智財能力認證考試適合欲從事或已從事專利或商標相關服務工作者,以及各產業欲從事或已從事創新研發相關工作者報考。 智財能力認證證書是智財從業人員之智財專業能力的重要證明,能持有證照者,即代表已擁有良好的智財知識,能夠熟練操作專利/商標申請、審查、訴訟等智財程序,對保護智慧財產技術及技巧有較深入的理解,在智財專業領域將獲得更多的機會與認可。   【永續學習】         針對已獲取能力認證證書者,於每五年仍需參與相關智財之訓練課程逾24小時以上(至少12小時為TIPA主辦課程或演講等活動)或相關工作經驗累積達2年以上者,才可持續保有證書有效資格,以敦促證照持有者能精進永續學習產業新知與專業技能。
  • 考試院
    民國96年6月14日,政府立法通過專利師證照考試辦法,未來若沒有取得專利師資格,不可以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   專利師業務主要是在協助企業將發明或創作向智慧財產局進行權利之申請,以保障企業之權益。
  • 考試院
    民間公證人如同律師係屬專門職業人員,民間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有關辦理民營機構服務證明書之驗證,得委請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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