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營建署
    依據營造業法相關規定,營造業工程從業人員需依法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及合法執業營運,以確保營造工程之品質,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故需參加內政部營建署合格之代訓機構,經過講習評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 考試院
    從事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及養護等業務。
  • 考試院
    從事有關都市計畫之規劃、設計、檢討、研究、分析、評估、調查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 考試院
    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包含土壤工程、岩石工程及工程地質)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 考試院
    從事防洪、禦潮、灌溉、排水、堰、壩、堤防、涵渠、下水道、給水、水力發電、築港、河川橋樑、水資源開發、水工結構、山坡地開發、河川地開發、海埔地開發等工程及其他有關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養護、檢驗及計劃管理等業務。
相關進修課程推薦
  • 所有課程
  • 台北市
  • 桃園市
  • 新竹市
  • 台中市
  • 彰化縣
  • 台南市
  • 高雄市
  • 政府補助
聯電_1251_文章120上
巨電_水號1264_文章120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