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聽力師業務包括,聽覺系統評估、非器質性聽覺評估、內耳前庭功能評估、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聽覺創健復健等;聽力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完成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才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考試院
    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係為因應內政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如: 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啟智教養院等機構業務之特殊用人需要而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2等級;三等考試設社會行政及社會工作2個科別,四等考試設保育人員1個科別。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內政部所屬社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 考試院
    有關「牙體技術師法」、「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要點」及申請書表請參閱衛生署官方網站(網址:www.doh.gov.tw;行政院衛生署/單位介紹/本署各單位/醫事處/業務資訊/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專區
  • 考試院
    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語言治療系組所或相關語言治療系組所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6個月或至少375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即高考)。
  • 考試院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語言治療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相關進修課程推薦
  • 所有課程
  • 其他
search
聯電_1251_文章120上
巨電_水號1264_文章120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