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講習目的:可讓輻射工作人員對輻射安全、輻射防護應用與輻射防護法規有清楚完整的認識,進而瞭解如何保護自己免於遭受輻射傷害,避免違法操作使用而受罰。
  • 中國生產力中心
    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接受「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吊掛指揮手)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期滿並經測驗合格發給結業證書,以降低職業災害、保護勞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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