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試計劃
軍警招募
107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報名日期
2018-07-24 ~ 2018-08-02
考試日期
2018-11-03
考試職等
警正
考試說明
壹、報名日期及考試日期
1.報名日期:107年7月24日 至 107年8月2日
2.考試日期:107年11月3日 至 107年11月4日
 
貳、應考資格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

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4條、第5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任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註: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資格報考者,須於104年11月2日以前任警佐一階,年資才符合3年之規定,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230俸額。)

4.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等情形),應填寫暫准應試申請表(附件八)申請暫准應試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狀態,自始不具應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規定辦理

5.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參、考試科目
行政.消防.海巡人員:6科(普通2科.專業4科)
 

簡章下載或詳細資訊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試類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1.國文(作 文、公文 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 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1.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實 務

2.警察勤務

3.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 護法、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 例、集會遊行 法、警械使用 條例、警察職 權行使法)

4.行政法

消防人員

1.火災與爆炸基 礎理論與實務

2.消防搶救實務 (包括消防勤務 、消防戰術、緊 急救護、民力運 用)

3.刑事法與 消防法規 (包括刑法、 刑事訴訟法、 消防法、災害 防救法)

4.消防預防實務 (包括危險物品 管理、火災原因 調查、防火與防 焰管理、消防安 全設備)

海岸巡防人員

1.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實 務

2.海上搜索與救 助及避碰規則 與當值

3.海巡法規 (包括海岸巡 防法、國家安 全法、海關緝 私條例、中華 民國領海及鄰 接區法、懲治 走私條例、海 洋污染防治法 、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

4.國 際 海 洋 法

 

* 以上所公佈之訊息如有疑慮或爭議之處,請依原單位公佈之訊息為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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