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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國際文化交流 勞動部分階段放寬外國人藝術工作許可範圍
發佈日期:2017-04-18
 
 
為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勞動部徵詢藝文團體意見,並與文化部研商後, 已先行修正相關審查作業手冊,將外國人來臺從事藝術領域之分享傳授工作,增列納入藝術工作審認範疇,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時,即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近期部分劇團申請聘僱外國人來臺從事編導、設計、講座分享等工作所衍生爭議,勞動部經徵詢相關藝文團體意見並與文化部研商後,在未涉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修正情況下,放寬藝術工作之範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分享傳授之工作,且分享傳授之內涵為音樂、戲劇等藝術領域者,雇主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聘僱許可,以因應雇主聘僱外國藝術工作者用人需求。
 
相關修正內容已載明於「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作業手冊」中之藝術工作範圍,並於106年4月17日上載「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公告周知,雇主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勞動部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洽詢。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目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編導、舞台設計工作,須依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定提出申請。
 
有關藝文團體前於文化部106年4月14日諮詢會議反映多元用人需求及受限於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定致無法順利聘僱外國人等意見,因涉及法規之修正,勞動部已持續盤點檢視法規,後續再與各主管機關研商及依諮詢會議共識,並朝彈性開放方向儘速循法制程序修正規定,以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因應雇主彈性用人需求。
 
 
 
本文轉貼自:台灣就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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