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2個等別,三等設有飛航管制、航務管理、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等4科別,四等設有航務管理、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等3科別,但每年辦理考試時所設等別及科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任用。   三等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必須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否則即視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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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自用駕駛員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及擔任機長作非營業性之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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