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本考試係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民國39年至42年原列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43年至44年單獨舉辦特考,45年至57年則復併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59年起又單獨舉辦特考迄今。
目前本考試係包括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檢驗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及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等各類科,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一、三等考試: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依應考組別之不同,其專業科目會有所差異。 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二、四等考試: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專業科目:依應考組別之不同,其專業科目會有所差異。 民法概要、刑法概要、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三、五等考試:
(一)共同科目: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依應考組別之不同,其專業科目會有所差異。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法學大意